為建立交通義勇警察廉正、專業、效能及關懷形象,落實民防團隊編組,使其瞭解各項民防及交通法規,統一觀念及提升協勤能力,有效協助整理交通秩序,烏日分局於昨日假分局4樓辦理烏日義交中隊常年訓練;義交大隊指派林副大隊長蒞臨指導,首先由本分局鄭副分局正任及林副大隊長明優共同頒發表揚績優義交同仁。(見圖)

本次訓練自當日18時至22時結束,學員個個服裝整齊,精神抖擻,遇有問題立即提問,學習態度良好,常訓課程安排有「全民國防教育宣導」、「犯罪預防宣導(防詐欺、住宅防竊)」、「毒品防制及處罰規定」及「交通指揮手勢施教」,課程內容精彩豐富,對參訓人員協助警方執勤有莫大助益。

副分局長鄭正任對義交中隊全體人員精神講話表示,本次訓練到訓人數36人全員到齊,課堂上全程互動良好,反應熱烈;烏日分局轄區不僅狹長,有國道1號、3號、中彰快速道路行經,亦有高鐵臺中站及臺鐵沿線車站,可謂臺中的交通樞紐;在目前全國警力短缺的狀況下,幸虧能有義交人員無私奉獻及熱心協勤,為交安貢獻心力;藉由本次訓練安排,希冀義交人員執行交通疏導協勤工作能更加順利及專業,俾使交通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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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統計,有關手機等電器商品申訴案,在2015及2016年共收到997件,其中以商品瑕疵及維修的爭議最多,約占6成。消保處表示,常見有業者在商品保固期間,以人為因素為由,拒絕免費維修,但依消保法規定,業者應適度負起舉證責任,否則即應提供免費維修。

消保處統計前2年近千件電器商品申訴案,發現有多達6成與瑕疵、維修的問題相關,其次為服務品質,約占2成,退貨遭拒約占5%;屬於手機申訴案則占整體案件量的2到3成。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在瑕疵與維修的申訴類型中,常見的情況包括維修缺少零件、到府維修遲緩、被業者告知是人為因素造成損害,須付維修費用等。

陳星宏指出,業者依法應就賣出的商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即使是後來才發現商品有瑕疵,也可依情況主張換貨或退款。另外,當消費者在保固期間將商品送修,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1規定的精神,業者若主張商品故障為人為因素,應適度負起舉證責任。陳星宏:『(原音)舉證責任可能就搭配所謂的售後服務,因為我們的消費者的確沒有能力去做這麼好的一個舉證能力,那業者本身來講,他對他的產品有沒有瑕疵是知道的會比我們消費者更清楚。』

陳星宏也提到,依「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商品在保固期間故障,如果不是消費者造成的,經送修3次仍無法修復時,消費者可請求業者退費或換貨,業者不得拒絕。

消保處提醒,業者如果在商品交易時,曾以廣告、定型化契約條款,或口頭向消費者承諾不滿意包退包換,就必須確實履行;且若在電器保固期間動不動以人為因素為由,拒絕提供免費維修,將影響商譽;假如在維修時真有需要消費者付費的項目,也應公平合理,並充分揭露消費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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